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3民初798号 原告: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宕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中心11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31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932元。由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