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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30民初101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