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3383号
原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中心11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4170N。
法定代表人:孙国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柯楠,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武泰闸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0392570F。
负责人:郑雷,总经理。
原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转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以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三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宝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