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8民初3980号
原告: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0942XD。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与红专路交叉口财源大厦a座5楼西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92431949。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凯旋门C座。
原告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