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02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11395.39元。本案受理费1264元、执行费15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