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5执16513号
权利人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1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9492元及利息、受理费4495元。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确定本案总欠款为326000元,被执行人在2020年10月30日前清还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清还226000元。本院对此协议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16513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 强 审判员 陈心萍 审判员 衣海君
书记员 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