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终1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月星寰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观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1。
上诉人广东月星寰博展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4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特装搭建合同书》第七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注明签约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