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2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石化大道中**峰景湾园****房。
法定代表人:徐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一街****iv>
法定代表人:严兵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宁,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2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展览工程制作实施合同》系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明显是影响、限制上诉人权利及权益的内容。被上诉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就该重要的条款内容及其后果对上诉人作出说明及提示。且本案系因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制作装饰展品而引起的,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导致上诉人损失惨重,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故案涉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内容应属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展览工程制作实施合同》第十条第2项的内容显示:“……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中约定管辖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上述合同中的乙方,其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陈 静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