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5民初12856号
原告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一街3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严兵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宁,广东凯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514号峰景湾园2栋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淑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旺,男,被告职员,联系地址。
原告广州森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德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岸及委托代理人汤淑行、李福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9年2月16日签订《展览工程制作实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其为被告位于深圳会展中心“深圳时尚家居设计、34届深圳国际家具展”的“北广场”装饰项目实施制作、实施、展期工程维护、杂物清理事项。该展会开展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至3月22日。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50000元及付款方式、安装日期、拆卸日期、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其多次催促被告按时付款,否则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实施工程制作和安装。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至19日指示关联公司三次支付了100000元、80000元和30000元,小计支付了合同总额20%即210000元;2019年3月9日被告安排人员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支付70000元,3月12日至3月13日支付140000元、5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小计支付365000元;2019年3月13日被告要求先退回已支付的50000元,其为维护良好客户关系,原路退回给被告50000元。因此,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合计支付了525000元。期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导致其制作装饰工程工作进展困难,但其克服了种种困难,准时交付装饰工程制作成果给被告,并于2019年3月18日发送书面的《展览工程验收单》给被告,提请被告及时验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也不说明拒绝签字验收的具体原因。之后,被告拒绝支付现场工程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即于2019年3月19日前)应当支付的工程总额30%的进度款,但是展会开展期间,被告使用了其交付的工程成果并成为本届展会最具代表性、最吸引眼球的展示成果,获得了良好的展示宣传效果。2019年3月22日至23日,其按合同和展馆要求迅速妥善撤展该工程,但工程撤馆后被告也拒绝支付工程总额20%的进度款。至此,被告尚欠工程款525000元未支付,且迄今仍拒不支付。据了解,被告认为其变更了工程结构支撑方案,因此拒绝付款。实际上,现场墙面中的龙骨使用了钢结构,并且在现场安装过程中因展会主办单位要求,其额外增加了很多墙体之间的金属连接支撑结构。因此,起诉要求被告:1、向其支付拖欠的装饰工程款525000元;2、向其支付违约金315000元;3、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导致其利息损失(按本金525000元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罚息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4、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展览工程制作实施合同》工程款已经支付了50%,剩余的50%没有支付是因为原告违反合同及图纸相关约定,制作合同中的“地台内部”“双面造型墙体结构部分”经双方沟通并提出整改要求,原告仍不纠正,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已于2019年3月5日向原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原告是已经知悉搭建的项目与合同及图纸不符。其提交的结构计算书是原告计算人员向其提交的,其中显示计算使用的材料为木材,也证明原告使用木材制作装饰项目,而不是按照合同使用金属结构。同时根据其提交来自2019年3月22日及3月23日装饰工程拆卸现场的照片及视频截图可见内部结构均是木质,没有合同及图纸显示的金属结构。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制作装饰项目,对其负面影响深远,除了经济损失,其已永久失去与本次展会举办方的合作机会,后续的经济损失无法估计。就此,其申请法庭对原告的行为导致其遭受的损失在其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予以扣减,不足部分由原告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被告已受到的损失:公证费10000元;扣减工程款150000元;《(舞台、论坛)搭建报价表》第10项、第11项,该两项总价是78200元,图纸上面没有这两项,已经扣减的项目也就是图纸已经删除的项目共计78200元;“地台内部”没有按照合同及图纸的约定制作应扣减相应的费用,其暂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出该费用共计454555.17元。另外,原告的行为引起本案的纠纷,原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仅作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展览工程制作实施合同》,约定:关于甲方“深圳时尚家居设计周34届深圳国际家具展”中北广场装饰委托乙方制作及实施,由乙方负责展位的装饰制作、实施、展期工程维护、杂物清理事项;地面部分装饰:地面地胶(颜色白色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制作与搭建部分:(详见附件施工设计图);电力部分(租用)各类展览专用灯具;材料进场运输费用(深圳市深圳会展中心展览馆)由乙方负责;工程总额1050000元(详见工程预算表);备注:以上报价不包含税金;以上报价不包含特装管理费,电费;以上报价包括材料费、工人的安装费、证件费、展期工程维护费、拆卸费;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总额的30%共计315000元给乙方[注:先预付20%,共计210000元,剩余10%,共计105000元,于一个星期内付完],材料装车进馆前付工程总款的20%共计210000元给乙方,现场工程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总额的30%共计315000元给乙方,工程撤馆后,2天内支付工程总款的20%共计210000元给乙方;制作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安装日期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6日;安装地点深圳会展中心展馆;拆卸日期2019年3月22日;以甲方确认的工程施工图、工程报价表、效果图及展览行业质量标准为验收依据;如有异议,甲方应在安装结束前向乙方提交书面正式异议书,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工程验收合格;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则每天按照本合同工程总价的5‰作为滞纳金支付给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之总工程款的30%支付乙方违约金,同时赔偿乙方所发生的装潢材料费用之相应损失;等。同日,原告签署《(舞台、论坛)搭建报价表》和《特装搭建报价表》。《(舞台、论坛)搭建报价表》约定不含税制作费合计150006元。其中编号10梯形板凳,木龙骨阻燃夹板结构(不含墙面处理),120㎡,单价285元,小计34200元;编号11顶部,拉伸帐篷,80㎡,单价550元,小计44000元。《特装搭建报价表》约定不含税制作费合计921850元。其中项目一地面的编号2:20公分高地台,钢龙骨夹板结构,小计121680元;项目二双面造型墙体结构部分编号6至32均为20*20铁管焊接结构、面封8厘板材(不含墙面处理);编号34方管,6*6铁管。之后,原告进行了装饰制作、实施并在完工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工程款525000元给原告。
原告因要求被告支付装饰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而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粤0105民初12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粤01民辖终2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表示其完工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是按照合同期限完成的,其于当天向被告交付使用,但是被告不验收。被告表示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才完成搭建,其于2019年3月19日接收使用。原告表示地台内部使用的是金属结构,墙体里面是用的木结构,但木结构也是被告协商使用的。被告表示两部分都有使用木结构,地台使用的是桁架,原告制作的是使用桁架,而不是使用方管,与合同要求不符。原、被告均确认:地台及搭建部分的设计图、效果图均显示内部搭建的框架有标注金属框架;上述定作物在展会结束后已经拆除。
原告表示《(舞台、论坛)搭建报价表》中编号10梯形板凳和编号11顶部拉伸帐篷,该两项在设计图上看不出来的,但其有交付使用,并对此提交了两张电脑效果图片及4张现场照片加以证明。
被告为证明原告在制作本案装饰工程的“地台内部”及“双面造型墙体结构部分”没有按照合同及图纸的约定使用方管焊接和铁管焊接结构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的(2019)深证字第425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件为涉案现场照片。被告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0000元。
被告为证明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被深圳市德赛展览有限公司处罚,扣减工程款150000元提交了该公司与其签订的《深圳时尚家居设计周搭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总金额1300000元)及该公司出具的《工程罚款通知单》,并提交银行明细清单和发票证明其收到该公司扣除150000元之后的工程款共计1150000元。《工程罚款通知单》内容为:前期察看试搭后,甲方已提出地台内部材料跟图纸不吻合且须更改,之后未通知甲方,乙方擅自更改塔建材料,该情况影响之恶劣,经市场核价后,地台桁架结构比方管焊接费用低150000元;墙体内部并未发现有铁框架,全部为木制结构,应减去原合同费用20000元;罚款金额150000元;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展览工程制作实施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然未对原告交付的涉案装饰工程进行验收,但被告表示其于2019年3月19日接收使用,且原、被告均确认上述定作物在展会结束后已经拆除,故被告应与原告结算剩余工程款。被告主张《(舞台、论坛)搭建报价表》第10项、第11项,该两项总价是78200元,图纸上面没有这两项,已经扣减的项目也就是图纸已经删除的项目共计78200元。原告表示《(舞台、论坛)搭建报价表》中编号10梯形板凳和编号11顶部拉伸帐篷,该两项在设计图上看不出来的,但其有交付使用,并对此提交了两张电脑效果图片及4张现场照片加以证明。原告提交的电脑效果图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真实交付事实,而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也不能显示原告已经交付该两项目。因此,被告该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该两项制作费共78200元应予以扣减。上述《特装搭建报价表》约定项目一地面的编号2:20公分高地台,钢龙骨夹板结构;项目二双面造型墙体结构部分编号6至32均为20*20铁管焊接结构、面封8厘板材(不含墙面处理);编号34方管,6*6铁管。原、被告均确认:地台及搭建部分的设计图、效果图均显示内部搭建的框架有标注金属框架。原告在地台使用桁架及墙体使用木结构制作与合同约定不符,被告主张对此扣减相应的费用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出该费用共计454555.17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涉案装饰工程已经拆除,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相关变更的制作费价差,故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照本案涉案合同与被告提交的上述《深圳时尚家居设计周搭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比例及《工程罚款通知单》显示的地台桁架结构比方管焊接费用低150000元,墙体内部全部为木制结构应减去原合同费用20000元的金额计算,本院酌定地台及墙体制作费应扣减137308元[1050000元/1300000元×(150000元+20000元)]。被告主张扣减的公证费是其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及其被扣减工程款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应支付工程款309492元(525000元-78200元-137308元)给原告。原、被告对本案纠纷均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949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负担7705元,被告负担4495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伟雄
人民陪审员 何超存
人民陪审员 曾雪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玉婷
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