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20024号
原告: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律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景观路临**号阳光绿城*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原告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珊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