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5365号
原告: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
破产管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