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5民初10596号 原告深圳市九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20号高新工业村R2-A座222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5905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0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1164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9月2日 开庭日期2022年11月3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付货款2809077.26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按LPR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92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O#柴油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WZ-2020-深圳外环10标-12-015),被告向原告采购0#柴油,单价4.79元每升(采购单价根据中石化公示挂牌价格浮动,实际单价为挂牌价下浮0.5/L);结算及付款方式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验收合格后,双方每月21日核对送货单,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完毕并按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次月支付85%,第二个月付10%,第六个月付5%。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供货,截止2021年10月份累计供货金额为6489077.26元,然被告并未如约支付货款,先后仅支付3680000元,拖欠货款2809077.26元,经原告长期催要未果,被告二系被告一的独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市政工程公司答辩意见对2809077.26元货款无异议,但对利息不予认可。目前涉案项目深圳外环高速路10标段处于工程收尾阶段,业主尚未支付相关工程款,导致我公司目前无力支付对原告的货款。根据合同第11.1条约定,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中铁十八局答辩意见1.中铁十八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市政工程公司是独立法人,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市政工程公司不存在无力支付的情形。3.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中铁十八局作为市政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应慎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2020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公司签订《0#柴油采购合同》,载明被告市政工程公司向原告采购0#柴油并约定采购数量、规格、单价、交货、结算与货款支付等。该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载明“......但如因甲方(被告市政公司)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原告)货款时,乙方应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诺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截止2021年10月累计供货金额为6489077.26元,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被告市政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68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809077.26元货款。 市政工程公司是一人公司,中铁十八局是市政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2020年9月29日市政工程公司向中铁十八局申请代付涉案款项。***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市政工程公司的2018年至2020年《审计报告》,该三份《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均载明“......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反映了中铁十八局市政工程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本院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公司签订《0#柴油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市政公司向原告采购柴油,被告市政公司至庭审时尚未支付货款2809077.26元,且庭审中被告市政工程公司确认尚欠付2809077.26元货款,被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市政工程公司应支付2809077.26元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0#柴油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因甲方(被告市政公司)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原告)货款时,原告承诺不要求甲方(被告市政工程公司)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向被告市政工程公司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中铁十八局与原告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作为债务人,中铁十八局作为市政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若不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对市政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中铁十八局提交2018年至2020年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载明市政工程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可见,市政工程公司的财务出入账等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足以说明市政工程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股东的财产。故对原告的要求被告中铁十八局对市政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九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9077.26元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九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4914元,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债务履行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