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电缆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与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05执2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 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与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6549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执行中,执行中,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羊区多套房屋,执行人**、***名下位于成华区多套房屋、位于金牛区市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牛区多个车位、位于金牛区房屋,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华区多套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郫筒镇多套商业房屋、位于犀浦镇车位、位于犀浦镇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温江区多套商业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名下多辆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钱 涛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