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7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原 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