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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民初4956号 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营业部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中宫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中宫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强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营房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偃师农商银行账户00×××12的存款2000000元、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6×××22存款2000000元,或**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偃集用(2012)第2012036号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9组的工业用地、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偃集用(2015)第2015025号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9组的工业用地、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普通货车豫C×××**;***汽车豫C×××**、***汽车豫C×××**、***汽车豫C×××**、***洛房权证市第00210630号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3幢1-1904房产、***小型越野汽车豫C×××**、***汽车豫C×××**、*****位于偃师市*****沟四组310国道南门市证号08-11-110、*****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广运潭大道南段1599号第四幢1**13层113-4号房产。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在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0×××12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6×××22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豫C×××**的普通货车一辆,**被申请人***车牌号码为豫C×××**的汽车一辆,**被申请人***车牌号码为豫C×××**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豫C×××**汽车一辆,**被申请人***车牌号码为豫C×××**的小型越野汽车一辆,**被申请人***车牌号码为豫C×××**的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偃集用(2012)第2012036号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9组的工业用地一处,**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偃集用(2015)第2015025号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9组的工业用地一处,*****洛房权证市第00210630号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3幢1-1904房产一套,*****证号08-11-110位于偃师市*****沟4组310国道南门市一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广运潭大道南段1599号第四幢1**13层113-4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上述一、二、三项保全标的额共计8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