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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民初495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营业部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中宫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中宫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强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营房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67、***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98、***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12、***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26、***偃师农商银行账户06×××12、***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43、***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34、***偃师农商银行账户00×××89、***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32、***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72,或查封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座四层、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厂房,查封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车间两个,建铜熔炉两个,**连轧生产线一条,环保设备一套,金属液压打包机三台,龙门吊三个,变压器一个,查封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厂房三个,厂房内焖火炉一套、退火机一套、把丝机一套、合股机一套、电子秤一台、行车一个,查封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厂房,位于偃师市***营房口村办公楼**、三个车间,出线机三台,变压器一个,电缆设备一个,摇盘机两台,喷码机五十八个,挤塑机三个,,地磅两台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67、***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98、***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12、***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26、***偃师农商银行账户06×××12、***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43、***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34、***偃师农商银行账户00×××89、***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32、***偃师农商银行账户62×××72,期限为一年; 查封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建铜熔炉两个,**连轧生产线一条,环保设备一套,金属液压打包机三台,龙门吊三个,变压器一个,查封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内焖火炉一套、退火机一套、把丝机一套、合股机一套、电子秤一台、行车一个,查封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出线机三台,变压器一个,电缆设备一个,摇盘机两台,喷码机五十八个,挤塑机三个,,地磅两台期限为二年; 查封被申请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座、查封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厂房,查封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一间,查封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厂房三间,查封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厂房三间,查封强力电缆有限公司位于偃师市***营房口村六百平方办公楼一幢、车间三个,期限为三年。(上述一、二、三项保全标的额共计8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