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成都市强力电缆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7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成都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8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同日终结执行。2020年10月29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且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和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8394.16元,本院已对上述款项予以扣划。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同时希望其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本院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727执恢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