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28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中宫底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中宫底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强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营房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被告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因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三、立案至今,我院对被执行人总计提起三轮总对总查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21日、2021年3月4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575.75元,已划拨,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豫C×××**汽车两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豫C×××**、豫C×××**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豫C×××**、豫C×××**、豫C×××**汽车四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汽车一辆,经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部分车辆查询结果为查无此车或已转出,其余车辆已查封,豫C×××**、豫C×××**系轮候查封,豫C×××**、豫C×××**、豫C×××**系首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上述车辆均为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该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股票(股权)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保险缴纳信息。 四、2020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到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五、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偃师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到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强力电缆有限公司位于位于偃师市××县镇营××5750.77平方米工业用地,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系首封。待借款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后,双方协商是否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该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六、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已冻结,冻结期限:两年,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已提取公积金4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 七、本案在保全期间,2019年12月19日查封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偃集用(2012)第2012036号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9组的工业用地一处;2019年12月19日查封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偃集用(2015)第2015025号位于偃师市***中宫底村9组的工业用地一处;2019年12月16日查封豫C×××**、豫C×××**;现场查封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四层办公楼一座,建铜熔炉两个,**连轧生产线一条,环保设备一套,金属液压打包机三条,龙门吊三个,变压器一个;查封强力电缆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一幢,三个车间,出线机三台,变压器一个,电缆设备一个,摇盘机两台,喷码机二个,挤塑机三个,,地磅一台 八、2020年12月19日冻结***在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两笔。 九、目前,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正在申请破产清算,上述查封财产足以清偿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及利息,但需要在破产清算结束后进行财产分配,且强力电缆有限公司正处于复苏阶段,愿意待借款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补齐所欠余款。 十、本案执行标的8038900元,执行到位195575.75元,未执行到位7843324.25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95575.75元,本案债权尚余7843324.25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偃师市顺凯线材有限公司、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占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