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2214号
原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株洲汽车零部件产业园3.3期13栋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一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