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1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0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被执行人: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株洲汽车零部件产业园3.3期13栋6楼。
法定代表人:刘述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志强,男,1973年0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系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到位金额130,000元,该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唐鑫璐
书 记 员 李 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