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2022)湘0202执1011号之一
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
三、本案执行费85779.55元,从执行款中扣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