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豪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715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南阳街***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豪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