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1561号
原告: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30192B。
法定代表人:朱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协商和解。
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八峰路**div>
法定代表人:赖添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钊,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猛,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立案。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1元,由原告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培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涂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