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702民初5052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原市宁江区团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以起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