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702民初5049号 原告:***,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原市宁江区团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以起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