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5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工农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建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三官庙乡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建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4.31元,郑州建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