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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5699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吉安市水城县城龙华中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计48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