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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1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狮子镇鸡岭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龙华大道2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21执57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