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1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经济开发区潢纬七路。
法定代表人:曹春和,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汪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