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127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739088071X
法定代表人:曹春和
住所地:潢川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鹏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