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6346号
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经济开发区潢纬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39088071X。
法定代表人:曹春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淏翔,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华,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阜南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六里三区三幢二单元一、二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1521850401。
法定代表人:丁龙,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春光丽景东环路东侧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8859099XG。
负责人:乔如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南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王继伟
审判员  康 兵
审判员  樊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