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5979号
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经济开发区潢纬七路。
法定代表人:曹春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淏翔,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婷,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告:阜南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六里********商铺。
法定代表人:丁芳,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春光丽景东环路东侧**div>
负责人:乔如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京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洪岭
人民陪审员 范文英
人民陪审员 陈金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