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2民初1209号 申请人: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又名***,男。 申请人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14238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人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湘DLJ010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1423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LJ010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