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2民初1210号之一
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