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2民初1209号之一 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计3,007元,由原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