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年)湘0422民初1650号
原告:***,男。
被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衡南县建杰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9月2日原告***以自己的伤尚未完全治愈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计2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