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能科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60号
原告:青岛**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52JA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绿能科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豪德波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7K4FCP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港油田沧州沧实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旧州采油三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1318424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能科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港油田沧州沧实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