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地址南和县三召乡南大召村南
负责人:***被告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临城县北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被告***
第三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与被告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撤回对被告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