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城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