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龚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3民初201号 原告:山东龚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中心路46号南侧由西向东第四间(新村东路1甲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张店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万杰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龚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龚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74898.4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龚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龚铜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被告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