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21民初8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5349C。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16日,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调解、和解,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调解、和解,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