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11民初586号
原告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