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色和那个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湘02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