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色和那个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惠洁机电设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湘02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