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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管玉民,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省苍南县。
被告:*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城高科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保险大厦。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心***号。
负责人:裴斌。
原告***与被告***、管玉民、*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诉称,2017年5月30日9时34分,被告管玉民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闽*收费站沿沈海高速公路往厦门方向行驶,行驶到沈海高速(闽A道)2286公里+700米路段(翔安区路段),碰撞从第一车道往第三车道变更车道由***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和为避让闽******号小轿车而从第二车道往第三车道变更车道由***驾驶的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贵金和乘员***、阮伍福受伤,车辆损坏和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管玉民负事故次要责任。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386824.35元。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厦门市政法委《关于同意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执法变更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厦委政【2005】75号)文件精神,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办理的交通案件相应移送集美区公安分局、集美区检察院、集美区法院受理,即此交通事故相关民事纠纷应由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周汉聪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