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6358号
原告:***,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浙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7074829B,住所地: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苍南县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955666569,住所地:苍南县。
代表人:***,系该营销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营销部职员。
原告***与被告**、浙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苍南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2016年1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方俏俏
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