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城高科路125-1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保险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155号。
负责人:裴斌,经理。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诉称,2017年5月30日9时34分,管玉民驾驶被告*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沈海高速(闽A道)2286公里+700米路段(翔安区路段),碰撞被告***驾驶的其所有的,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闽******号小型轿车和***驾驶的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贵金和乘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厦门市第五医院附属第一医院同民分院住院治疗30天。后经鉴定***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事故次要责任,管玉民负事故次要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江尊龙物流有限公司依法赔偿人民币86884.14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厦门市政法委《关于同意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执法变更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厦委政【2005】75号)文件精神,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办理的交通案件相应移送集美区公安分局、集美区检察院、集美区法院受理,即此交通事故相关民事纠纷应由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鹭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