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4723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火车站广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15515R。
负责人:刘国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茂,系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口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周口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素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