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72民初1055号
原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第1-4(除2-2)、40-46层。
法定代表人:毛剑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曼,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3楼306。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晶莹,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弘集(香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253-261依时商业大厦6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杨真真,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驼克道447-449号中威商业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林秀美,该公司董事。
以上两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两公司员工。
第三人:景阳(上海)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8号11A室。
法定代表人:张怀生,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第三人:佛罗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苏毅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明航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BeaconIntermodalLeasing,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亨廷顿大街111号500室(111HuntingtonAvenue,Suite500,Boston,Massachusetts02199-8064)。
法定代表人:WilliamA.Hunter。
第三人:百慕大天泰货柜设备管理有限公司(TEXTAINEREQUIPMENTMANAGEMENTLIMITED),住所地百慕大群岛汉密尔顿巴拉维路16号世纪大厦(P.O.BOX1806,CENTURYHOUSE,16PAR-LA-VILLEROAD,HAMILTONHMHX,BERMUDA)。
法定代表人:RobertL.Barnard。
以上四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洋环球有限公司(SeacoGloba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瓦朗蒂纳一街区4楼,SE18QH(4thFloor,OneValentinePlace,London,SE18QH)。
法定代表人:威廉·多米尼克·海曼森·巴克威尔,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玉,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良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宁波港公司申请,本院于同年6月19日作出(2018)浙72民初1055号、1055号之一民事裁定,于同年6月27日作出(2018)浙72民初1055号之二民事裁定,分别冻结中良公司银行存款20013408.13元、查封中良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9号兰德东亭大厦9楼的房地产、查封中良公司所有的2135个集装箱。后因宁波港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浙72民初1055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中良公司所属的723个集装箱的查封。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4日、9月26日召集庭前会议,均因当事人原因取消;后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黛霞、姜洁,被告中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曼到庭参加诉讼。后第三人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弘集(香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集公司)、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景阳(上海)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阳公司)、佛罗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罗伦公司)、明航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航公司)、百慕大天泰货柜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海洋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宁波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红磊及姜洁,第三人中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晶莹,第三人弘集公司及弘信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第三人景阳公司、佛罗伦公司、明航公司、天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第三人环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玉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明航公司、天泰公司申请的证人原中良公司箱管部经理郑某出庭作证。后环球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景阳公司、佛罗伦公司、明航公司、天泰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中集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分别向本院撤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因本案审判长由陈惠明变更为邬先江,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再次开庭审理,宁波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洁到庭参加诉讼,中良公司及弘集公司、弘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中良公司支付拖欠款项20013408.13元及该款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确认其就上述债权对中良公司委托保管的2135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可就集装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8年7月20日,宁波港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中良公司支付拖欠款项15411466.54元及相应滞纳金4768681.39元(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为4768861.39元,之后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支付);二、确认宁波港公司就上述债权对中良公司委托保管的1004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可就集装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中良公司赔偿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219680元。2018年9月25日,宁波港公司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中良公司支付拖欠款项15411466.54元及相应滞纳金4768681.39元(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为4768861.39元,之后的滞纳金按日5‰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判令中良公司支付位于宁波舟山港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海港埠公司)堆场的留置集装箱堆存费349620元,支付位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仑第二公司)堆场的留置集装箱堆存费104516元,合计454136元(均暂计至2018年9月25日,之后的堆存费按20英尺柜/4元/日、40英尺柜/8元/日标准计至提箱之日止);三、判令中良公司赔偿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219680元;四、确认宁波港公司就上述债权对合法占有中良公司的994个(其中镇海港埠公司761个、北仑第二公司233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可就集装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3月11日,宁波港公司再将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确认其就上述债权对合法占有中良公司的270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其中镇海港埠公司195个、北仑第二公司75个),可就集装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4月18日,宁波港公司将诉讼请求第四项确定为:确认其就上述欠款中最后一个航次的作业费用61187.80元和该费用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及相应的堆存费对合法占有中良公司的270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其中镇海港埠公司195个、北仑第二公司75个),可就集装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日,宁波港公司与中良公司签署港航协议,就中良公司在宁波舟山港经营内贸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协议约定:船舶作业结束后,中良公司应在收到账单后15个日历日内审核完毕并付清相应港口费用,逾期支付的,应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日5‰支付违约金;若中良公司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宁波港公司有权留置合法占有中良公司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宁波港公司依约为中良公司提供了相应港口作业服务,中良公司至今无法按时支付相应费用,至起诉之日拖欠本金及滞纳金合计20013408.13元。遂诉至法院。
中良公司答辩称,一、宁波港公司未经中良公司同意向货主收取押金的行为,给中良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混乱;二、中良公司已于2018年6月24日通过律师函形式告知宁波港公司,中良公司的集装箱均系向第三方租赁取得,对非属中良公司所有的集装箱宁波港公司不得行使留置权;三、宁波港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债权总金额缺乏有效证据支持,非法扣押集装箱期间不得计算堆存费,违约金比例过高。
第三人弘集公司、弘信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宁波港公司不具备“善意”这一要件,对案涉集装箱不成立留置权:案涉集装箱均非中良公司所有,一般情况下不得留置他人所有的物;我国国内中良公司规模的民营航运公司,自有集装箱比例极低,宁波港公司作为航运业经营主体,应知悉案涉集装箱非中良公司所有;各家集装箱公司均有特定的集装箱号段、标识、铭牌,如弘集公司多以HJLU开头,标识为弘集租箱,铭牌中会印刻QWNED注明所有权人和制造商;为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对宁波港公司主张的“善意”作严格认定。二、即便宁波港公司有权留置,因留置物均为第三人所有,不应适用商事留置权条款,留置权保障的债权范围不应超过集装箱自身产生的合理费用:留置第三人所有的集装箱,已超出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之间”范畴;每个集装箱最后一个航次前各航次未付的装卸费、堆存费,在不适用商事留置权的前提下,在本次留置权诉求中不应被支持;应以每一个集装箱最后一个航次进入堆场时间作为堆存费起算点,宁波港公司何时向法庭主张留置权应作为堆存费的结算点。
宁波港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最终明确诉讼请求后,其主张留置权的270个集装箱中不包括弘集公司主张所有权的36个集装箱、弘信公司主张所有权的6个集装箱,故弘集公司、弘信公司与本案已无利害关系,其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基础已丧失,对弘集公司、弘信公司的抗辩意见及证据,均不再审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宁波港公司提供的证据1港航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宁波港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中良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对中良公司提供的证据,宁波港公司质证如下:证据1提箱新闻报道,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中良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系其自身行为引起,与宁波港公司无关;证据2律师函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未收到该函,中良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集装箱权属状况,宁波港公司前期系按港航协议约定行使留置权,后续则是依照宁波海事法院裁定依法保管案涉集装箱。
本院经审理认为:宁波港公司提供的证据1港航协议至证据14堆存清单,可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宁波港公司为中良公司提供各项作业服务及服务费用金额,均予以认定;证据15公证费发票、证据16委托合同及发票,均系原件,予以认定。宁波港公司另提供的11组协议书及相应发票,系应本院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已收到多名第三人及案外人支付的费用3283140元,可视为宁波港公司的自认,亦予以认定。
中良公司提供的证据1提箱新闻报道,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2律师函,宁波港公司对表面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其向宁波港公司发送过该函的事实。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7年1月1日,中良公司与宁波港公司签订港航协议,约定:中良公司委托宁波港公司就其集装箱班轮挂靠宁波港公司码头进行港口作业,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停靠作业,集装箱装卸作业,集装箱堆存作业,提供淡水等船舶及集装箱港口服务,其他双方商定和实际实施的作业和服务;非特别指明,本协议项下所指的集装箱包括空箱、重箱及特殊的非集装箱货物,重箱包括集装箱箱体及其所装货物。中良公司逾期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费用金额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协议系宁波港公司分别代理已注明的相关企业[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宁波北仑第一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第一公司)、北仑第二公司、镇海港埠公司等18家企业]与中良公司签署,相关港口作业可能由宁波港公司或者其所代表的公司分别接受委托进行操作,其所代表的公司有权在本协议基础上就实务操作流程和相关单证的交接等与中良公司另行签署协议或规范。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败诉方须承担胜诉方的一切相关诉讼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并对有关港口费用作出约定。中良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账单后15个日历日内审核完毕并付清应付账款。本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中良公司再与宁波港公司签订港航协议,约定:中良公司委托宁波港公司就其集装箱班轮挂靠宁波港公司码头进行港口作业,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停靠作业,集装箱装卸作业,集装箱堆存作业,提供淡水等船舶及集装箱港口服务,其他双方商定和实际实施的作业和服务;非特别指明,本协议项下所指的集装箱包括空箱、重箱及特殊的非集装箱货物,重箱包括集装箱箱体及其所装货物。中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或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及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已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宁波港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合法占有中良公司的动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中良公司自有的船舶、光船租赁的船舶、集装箱、货物、租赁的集装箱等。中良公司逾期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费用金额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协议系宁波港公司分别代理已注明的相关企业[宁波北仑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北仑第一公司、北仑第二公司、镇海港埠公司等14家企业]与中良公司签署,相关港口作业可能由宁波港公司或者其所代表的公司分别接受委托进行操作,其所代表的公司有权在本协议基础上就实务操作流程和相关单证的交接等与中良公司另行签署协议或规范。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败诉方须承担胜诉方的一切相关诉讼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有关港口费用约定如下:船舶使费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计收;集装箱装卸船费用见附表3;中良公司船舶进出口空箱、重箱、水水中转集装箱堆存费,收费标准件附表4;宁波港公司按按8元/20英尺、16元/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16元/20英尺、32元/40英尺(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冷藏重箱)向中良公司计收全部进、出口重箱港务费;宁波港公司按32元/英尺、48元/40英尺向中良公司计收全部出口重箱港口建设费,其他未列明港口费用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计收。中良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账单后15个日历日内审核完毕并付清应付账款。本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协议并附有4份附表:附表1非中转集装箱装卸船作业(单位:人民币/箱)约定了镇海港区、北仑港区、大榭、穿山及其他港区集装箱重箱、空箱的作业费用标准;附表2集装箱翻装作业约定了计划内、计划外翻装作业费用标准;附表3中转集装箱装卸船作业(单位:人民币/箱)约定重箱、空箱的作业费用标准;附表4(单位:人民币/箱/天)约定了重箱、空箱的堆存保管费标准。
宁波港公司依约为中良公司提供船舶停靠、集装箱装卸、集装箱堆存、淡水供应等服务,并垫付港建费,开具发票并提供账单。至2018年6月15日,镇海港埠公司产生堆存费117936元、装卸费12263716元、停泊费28097元、港务费329784元、水费25439元,并垫付港建费35904元。北仑第一公司产生堆存费230528元、港务费64元。北仑第二公司产生堆存费134309.80元、装卸费2343366.28元、港务费46928元、停泊费7019.92元、水费5788.64元,并垫付港建费7360元。以上各费用合计15576240.64元,扣除中良公司已支付的164774.10元,中良公司还拖欠宁波港公司15411466.54元。
2018年6月,中良公司运输的761个集装箱进入镇海港埠公司、233个集装箱货物进入北仑第二公司,箱内货物均已提走,集装箱分别堆存于上述两分公司堆场,中良公司未向宁波港公司要求提箱。宁波港公司按20英尺/4元/日、40英尺/8元/日标准计收堆存费,至2018年9月25日,分别为349620元、104516元。现镇海港埠公司仍有集装箱195个、北仑第二公司仍有集装箱75个。因镇海港埠公司195个集装箱最后一个航次产生的装卸费为45292.14元、港务费1168元、堆存费92628元(截至2018年9月25日);因北仑第二公司75个集装箱最后一个航次产生的装卸费为13847.22元、港务费为424元、堆存费为40280元(截至2018年9月25日)。
另查明,中良公司未向宁波港公司要求提取集装箱,宁波港公司亦未向中良公司发出过留置集装箱通知。2019年1月,多家第三人及案外人与宁波港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代中良公司支付其拖欠宁波港公司的费用,宁波港公司确认已收到3283140元。
本院认为,宁波港公司、中良公司注册地均在我国境内,案涉港航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本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涉集装箱均在我国境内,各方当事人未主张本案应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港口作业纠纷是指在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疏浚、打捞、救助、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与运输相关的作业活动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本案系中良公司集装箱班轮挂靠宁波港公司码头作业产生的费用纠纷,不属港口作业纠纷,应为海事海商纠纷。案涉港航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并生效。宁波港公司依约完成各项合同义务,中良公司拖欠各项费用15411466.54元不付,显属违约,宁波港公司要求中良公司支付该费用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宁波港公司已自他人处受偿3283140元,该部分应自宁波港公司主张的15411466.54元费用中扣除。与本案相关的994个集装箱进入宁波港公司堆场后,中良公司未要求提箱,宁波港公司亦未向中良公司发出过留置集装箱通知,宁波港公司有权按案涉港航协议约定标准向中良公司收取堆存费。故对宁波港公司要求中良公司支付堆存费454136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宁波港公司诉请的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219680元,符合案涉港航协议约定,亦予以支持。
就各方存有争议的违约金及留置权问题,评析如下:
一、关于违约金
案涉港航协议约定按逾期未付金额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折算为年利率达182.5%。中良公司认为该计算标准约定过高,宁波港公司不能合理说明其因中良公司未按期支付费用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考虑到中良公司系因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而非恶意拖欠,按该标准计算违约金对中良公司过苛,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体现对债权人的合理保护,本院酌定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关于留置权
宁波港公司认为,其就最后一个航次的作业费用61187.80元对案涉270个集装箱(以下简称案涉集装箱)成立留置权。中良公司认为,集装箱均非中良公司所有,对这些集装箱宁波港公司不享有留置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宁波港公司系按中良公司要求,以其设备、技术及劳力为中良公司提供装卸服务,双方就此成立承揽合同,装卸费59139.36元(45292.14+13847.22)即为中良公司应支付宁波港公司的报酬,宁波港公司起诉之日至今已近十个月,中良公司仍未支付该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宁波港公司可就案涉集装箱最后一个航次产生的装卸费对案涉集装箱分别成立相应的留置权。宁波港公司另就该装卸费的违约金对案涉集装箱主张留置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亦予以支持。至于最后一个航次的港务费1592元(1168+424),根据案涉2018年度港航协议,该费用的收取对象为进出口重箱即货物,而非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该费用与案涉集装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宁波港公司不可就该费用对案涉集装箱成立留置权。
宁波港公司为中良公司提供集装箱堆存服务,系按中良公司要求保管其交付的仓储物,双方就此成立仓储合同,堆存费132908元(92628+40280)即为中良公司应支付宁波港公司的仓储费,宁波港公司起诉之日至今已近十个月,中良公司仍未支付该仓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宁波港公司可就案涉集装箱最后一个航次产生的堆存费对案涉集装箱分别成立相应的留置权。
综上,对宁波港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保护12128326.54元(15411466.54-3283140)。关于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且宁波港公司当庭确认收到3283140元费用,故宁波港公司先产生的3283140元费用的违约金应计算至2019年4月1日。宁波港公司主张的留置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作业费用12128326.54元及相应违约金(均按年利率24%计算,各笔债权金额及起算日期、截止日期详见附表1-1、1-2、1-3);
二、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堆存费454136元(暂计至2018年9月25日,案涉270个集装箱的后续堆存费按20英尺/4元/天、40英尺/8元/天计至提箱之日或变价之日止,其中20英尺集装箱227个,40英尺集装箱43个);
三、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219680元;
四、确认原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就总计59139.36元的装卸费及相应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30日起算)、132908元的堆存费对案涉270个集装箱分别享有相应的留置权(债权及对应集装箱详见附表2-1、2-2);
五、驳回原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67元,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17元、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1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邬先江
审判员  姚雪锋
审判员  杨世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丹莹
【附录一】证据目录
宁波港公司证据:
1.港航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就中良公司与宁波港公司经营内贸集装箱班轮运输有关事宜达成一致;中良公司应在收到账单后15个日历日内支付相应费用,否则须按日5‰承担违约金;若中良公司违约,宁波港公司有权留置中良公司相应财产并优先受偿。
2.船舶装卸作业签证单,用以证明2017年12月下旬至起诉前,其下属的镇海港埠公司、北仑第二公司依约为中良公司提供港口作业相关服务。
3.应收账款明细及发票,用以证明中良公司欠款本息共计20013408.13元,其中镇海港埠公司16405372.31元(服务费12601853.90元、港建费34248元、滞纳金3769270.41元),北仑第二公司3150649.34元(服务费2544772.64元、滞纳金772796.70元),北仑第一公司457386.28元(堆存费230592元、滞纳金218735.60元),宁波港公司已向中良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4.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5.港建费支付凭证及专用票据;
以上证据4、5,用以证明宁波港公司为中良公司垫付了港建费。
6.发票及账单签收凭证;
7.快递寄送凭证;
以上证据6、7,用以证明宁波港公司已开具发票并已送交中良公司。
8.公证书三份,用以证明中良公司对镇海港埠公司、北仑第二公司2018年1月至5月发票金额无异议,对北仑第一公司堆存费金额及向中良公司提供堆存服务事宜无异议。
9.集装箱原始进场证明,用以证明其留置的堆存于镇海港埠公司、北仑第二公司的集装箱的进场时间,其系合法取得该批集装箱。
10.客户一体化通知;
11.往期服务记录;
以上证据10、11,用以证明北仑第一公司与宁波北仑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于2017年1月起一体化运作,之后的港务费、堆存费均由北仑第一公司收取,中良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12.装卸作业签证单及驳箱预约记录,用以证明2017年5月至10月27日,中良公司200个集装箱堆存于北仑第一公司,产生堆存费230248元;2018年2月26日至3月14日,中良公司6个集装箱堆存于北仑第一公司,产生堆存费为280元;2018年4月7日,中良公司的“江海之悦”轮靠泊北仑第一公司码头,产生港务费16元。
13.船舶资料信息,用以证明“江海之悦”轮、“凯通88”轮船东为中良公司,相应费用应由中良公司承担。
14.堆存清单,用以证明镇海港埠公司2018年6月应收取的堆存费明细。
15.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其支出公证费7000元。
16.委托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其支出律师费219680元。
应本院要求,宁波港公司提交了协议书及相应发票11组,可证明多名第三人及案外人代中良公司支付宁波港费用合计3283140元。
中良公司证据:
1.提箱新闻报道,用以证明宁波港公司行为导致其无法经营。
2.律师函,用以证明其已告知宁波港公司案涉集装箱均系租赁取得,宁波港公司不得行使留置权。
弘集公司证据:
1.(2018)闽7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及弘集香港(2015)(租)字15002集装箱租赁合同;
2.(2018)闽7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及弘集香港(2015)(租)字0831集装箱租赁合同;
3.设备购买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及合同权益转让协议;
以上证据1至3,用以证明编号HJLU1254781等36个集装系弘集公司所有。
弘信公司证据:
1.(2018)闽7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
2.香弘发展(2015)(租)字15001集装箱租赁合同;
以上证据1、2,用以证明编号FCIU3158509等6个集装箱系弘信公司所有。
【附录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表1-1镇海港埠公司债权违约金
计算金额(元)
起算日期
截止日期
475060.90
2018年1月31日
2019年4月1日
2018年2月20日
2019年4月1日
2018年2月21日
2019年4月1日
1160146.10
2018年3月20日
2019年4月1日
2303977.90
2018年3月20日
实际受偿之日
2018年4月24日
实际受偿之日
2018年5月3日
实际受偿之日
2018年5月12日
实际受偿之日
2018年5月26日
实际受偿之日
2018年6月9日
实际受偿之日
2018年6月30日
实际受偿之日
附表1-2北仑第二公司债权违约金
计算金额(元)
起算日期
截止日期
297127.32
2018年1月24日
实际受偿之日
49999.82
2018年3月14日
实际受偿之日
671116.38
2018年3月31日
实际受偿之日
365601.26
2018年4月20日
实际受偿之日
433732.80
2018年5月12日
实际受偿之日
150924.74
2018年5月24日
实际受偿之日
544552.52
2018年6月30日
实际受偿之日
附表1-3北仑第一公司债权违约金
计算金额(元)
起算日期
截止日期
2017年12月7日
实际受偿之日
2018年6月30日
实际受偿之日
附表2-1镇海港埠公司享有留置权的债权及对应的集装箱
序号
箱号
尺寸类型
装卸费(元)
堆存费(元)
(截至6.15)
堆存费(元)(6.16-9.25)
合计(元)
BYIU4117119
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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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IU4118100
22GP
305.54
809.54
BYIU4118352
22GP
305.54
693.54
BYIU4118584
22GP
305.54
741.54
BYIU4118619
22GP
305.54
729.54
BYIU4118882
22GP
305.54
689.54
BYIU4119425
22GP
305.54
701.54
CICU8166376
22GP
305.54
725.54
CICU8167963
22GP
CICU8168830
22GP
305.54
725.54
CICU8169539
22GP
305.54
745.54
CICU8169966
22GP
305.54
701.54
CICU8170720
22GP
305.54
677.54
CICU8170870
22GP
305.54
713.54
CICU8171222
22GP
CICU8172825
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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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U8173740
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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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U8175167
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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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4
CICU8175974
22GP
305.54
717.54
CICU8177597
22GP
305.54
709.54
CICU8181323
45GP
CICU9637779
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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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U9638760
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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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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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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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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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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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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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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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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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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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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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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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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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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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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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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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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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4
6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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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745.54
SJYU1044010
22GP
SJYU1044283
22GP
305.54
7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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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721.54
SJYU1044658
22GP
SJYU1045206
22GP
305.54
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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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777.54
SJYU1046244
22GP
305.54
7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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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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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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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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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YU2031866
45GP
SJYU2032409
45GP
SJYU2036620
45GP
SJYU2037334
45GP
SLSU6197710
45GP
TTNU1462470
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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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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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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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54
YHLU1364463
22GP
305.54
689.54
YHLU1399515
22GP
305.54
693.54
ZLSU0001052
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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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ZLSU0002803
22GP
305.54
697.54
ZLSU0002932
22GP
305.54
741.54
ZLSU0003219
22GP
ZLSU0003749
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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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4
ZLSU0003918
22GP
305.54
721.54
ZLSU0003923
22GP
ZLSU0005063
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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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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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693.54
ZLSU0007209
22GP
305.54
705.54
ZLSU0007750
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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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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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U0008400
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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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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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6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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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725.54
ZLSU4110853
22GP
305.54
745.54
ZLSU4112286
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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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7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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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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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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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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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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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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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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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681.54
ZLSU4116419
22GP
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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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U4116511
22GP
305.54
737.54
ZLSU4116656
22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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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GP
305.54
705.54
ZLSU4117816
22GP
ZLSU4119510
22GP
305.54
741.54
ZLSU4120358
22GP
305.54
725.54
ZLSU4121652
22GP
ZLSU4121668
22GP
305.54
737.54
ZLSU4122638
22GP
305.54
677.54
ZLSU4122957
22GP
305.54
721.54
ZLSU4201995
22GP
ZLSU4202142
22GP
305.54
741.54
ZLSU4204253
22GP
305.54
741.54
ZLSU4204295
22GP
305.54
693.54
ZLSU4204530
22GP
305.54
741.54
ZLSU4206003
22GP
305.54
741.54
ZLSU4206174
22GP
ZLSU4206322
22GP
305.54
745.54
ZLSU4207864
22GP
305.54
733.54
ZLSU8001444
45GP
458.3
1330.3
ZLSU8001819
45GP
ZLSU8002100
45GP
ZLSU8201490
45GP
ZLSU8202177
45GP
ZLSU8203194
45GP
458.3
1234.3
ZLSU8205197
45GP
ZLSU8205453
45GP
458.3
1298.3
ZLSU8205746
45GP
458.3
1242.3
附表2-2北仑第二公司享有留置权的债权及对应的集装箱
序号
箱号
尺寸
类型
装卸费(元)
堆存费(元)
(截至6.15)
堆存费(元)
(6.16-9.25)
小计
BKSU2790123
GP
294.62
726.62
BYIU4117377
GP
CICU8164250
GP
CICU8166123
GP
294.62
718.62
CICU8166170
GP
294.62
718.62
CICU8166571
GP
CICU8167557
GP
294.62
718.62
CICU8167789
GP
CICU8168110
GP
294.62
714.62
CICU8168846
GP
294.62
722.62
CICU8172996
GP
294.62
726.62
CICU8175017
GP
294.62
710.62
CICU8176775
GP
CICU8177703
GP
CICU9639220
GP
294.62
718.62
CICU9748242
GP
294.62
734.62
CICU9750390
GP
CLHU3057399
GP
294.62
714.62
CXDU1265303
GP
294.62
1270.62
FEAU9755349
GP
441.94
1425.94
FPMU2548888
GP
GESU3237270
GP
294.62
714.62
GVTU2064590
GP
294.62
1238.62
HYLU3676215
GP
JPGU1650384
GP
294.62
714.62
JZPU1001205
GP
JZPU1004312
GP
JZPU1004992
GP
JZPU1005200
GP
294.62
714.62
JZPU1009320
GP
JZPU1009757
GP
JZPU1017789
GP
294.62
714.62
JZPU1018960
GP
294.62
722.62
JZPU1032850
GP
JZPU1044104
GP
JZPU1045570
GP
JZPU1053174
GP
JZPU1056830
GP
JZPU5000254
GP
441.94
1233.94
JZPU5007686
GP
441.94
1225.94
JZPU5008152
GP
441.94
1289.94
JZPU5009987
GP
441.94
1369.94
JZPU5013380
GP
441.94
1369.94
SJYU1031007
GP
294.62
718.62
SJYU1032277
GP
294.62
714.62
SJYU1032786
GP
294.62
718.62
SJYU1034310
GP
SJYU1040436
GP
SJYU1042357
GP
294.62
714.62
SJYU1042676
GP
SJYU1044853
GP
294.62
1270.62
SJYU1045145
GP
SJYU1046049
GP
SJYU2034973
GP
441.94
1369.94
WWWU2715610
GP
294.62
686.62
ZLSU0002974
GP
294.62
714.62
ZLSU0006080
GP
294.62
718.62
ZLSU0007554
GP
294.62
722.62
ZLSU0009454
GP
294.62
722.62
ZLSU4114735
GP
294.62
718.62
ZLSU4115428
GP
294.62
714.62
ZLSU4118263
GP
294.62
714.62
ZLSU4118350
GP
ZLSU4119948
GP
ZLSU4200704
GP
ZLSU4201450
GP
ZLSU4203004
GP
294.62
714.62
ZLSU4203160
GP
294.62
734.62
ZLSU4206180
GP
294.62
714.62
ZLSU4207170
GP
294.62
714.62
ZLSU4207782
GP
ZLSU4207798
GP
ZLSU8202156
GP
ZLSU8204246
GP
441.94
1425.94
ZLSU8205849
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