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72民初2333号
原告:费弗伦维斯德姆公司(FavoranWisdomS.A.),住所地MMGTower,23rdFloor,Ave.PaseodelMar,CostadelEste,PanamaCity,RepublicofPanama。
法定代表人:***(BruceHsueh),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榭信业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E港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第1-4层(除2-2)、第40-46层。
法定代表人:宋越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事务科职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弗伦维斯德姆公司(FavoranWisdomS.A.)与被告宁波大榭信业码头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费弗伦维斯德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弗伦维斯德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弗伦维斯德姆公司(FavoranWisdomS.A.)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费弗伦维斯德姆公司(FavoranWisdomS.A.)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肖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