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72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环球航运广场第1-4(除2-2)、40-46层。
法定代表人:毛剑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黛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7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港口作业费用10435636.54元及相应违约金(计算标准详见判决书);2、支付已确定的堆存费454136元及后续堆存费(暂计至2018年9月25日,案涉270个集装箱的后续堆存费按20英尺/4元/天、40英尺/8元/天计至提箱之日或变价之日,其中20英尺集装箱227个,40英尺集装箱43个。剩余270个集装箱已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解除保全,后续堆存费到该日截止);3、支付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21968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6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786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委托海口海事法院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宁波北仑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有可得的清退款项284388.2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裁定予以划拨,在扣除案件受理费111650元后发放完毕。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名下无船舶、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共计73886.77元,本院采取冻结措施,但均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84388.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其已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72执2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建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蔡泱泱